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2004.2.13)

发布时间:2019-08-20 11:43:15


商标字[2004]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

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帐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查询,网址为:http://www.ctmo.gov.cn或http://sbj.saic.gov.cn。

:68032233-3417,传真:68050269。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