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强化知识产权在职称评定中的导向作用

发布时间:2019-08-06 13:51:15


  日前,甘肃省劳动和人事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知识产权列为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条件的“必备要求”之一,强化知识产权在职称评定中的导向作用。

  《通知》在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业绩条件第三类第四条中规定:“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发明专利授权1件,或国家动植物(微生物)新品种权1件,或制定的标准被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或获实用新型专利4件以上,或制定的3项以上标准被确定为地方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好效益”,是评审研究员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文件还规定:“作为执业专利代理人,累计代理专利申请5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200件以上,授权80件以上”。“代理的专利纠纷案件10件以上,为企业或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0万元以上”,是评审研究员选择性条件。

  《通知》在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业绩条件第三类第四条规定:“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发明专利授权1件,或动植物(微生物)新品种权1件,或制定的标准被确定为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或制定的2项标准被确定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并颁布实施,或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4件,实施后取得较好效益。”,是评审副研究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文件还规定:“作为执业专利代理人,累计代理专利申请3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100件以上”,是评审副研究员的选择性条件之一。

  此次修订,对于提高全省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创新热情、全面提高全省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积极实施《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起到良好示范和引领作用。(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张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