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宣判一起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14:37:15
成都宣判一起专利权纠纷案 被告一审被判赔偿11万元
今天,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认定被告重庆某鼓风机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风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王某的专利权,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制造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开支1万元。
年逾七旬的陕西老人王某于2004年获得名为“高温轴流风机内置电动机冷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18995.8.2007年王某在成都参加博览会时,发现重庆某公司展出了使用自己专利技术的鼓风机产品并散发说明书。
随后,双方发生纠纷,,、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律师费2万元。
由于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为了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审理该案时,,着重分析比对产品的技术特征。经严格对比,虽被控产品特征与王某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 但在产品的整体技术目的、技术方案及其工作原理和过程等都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以牺牲某项技术功能为代价改变专利的相应特征,仍应视为技术特征等同。
,王某系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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