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皮”专利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2 06:32:15


“苹果皮”侵犯知识产权吗?网上众说纷纭。“苹果皮”侵犯了知识产权中什么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分别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擅自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有关“苹果皮”的报道中[2],尚未见河南两兄弟侵犯他人“商标权”及“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描述。知识产权中专利侵权问题相对复杂。

但不管怎样,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这类在他人产品基础上改进的创新,如果在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方面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评定,往小里讲,制约对“苹果皮”的风险投资及其产业化,进而影响到想买“苹果皮”的消费者的利益,往在大里讲,将严重影响人民大众的创新激情。

“苹果皮”中的专利问题谈点看法

一、“苹果皮”实质是个“iPod Touch”的外设

“苹果皮”和“iPod Touch” 、“iPhone”之间是什么关系?“iPod Touch”只可放音乐,不能打电话发短信。“iPhone”既可放音乐,又可打电话发短信。

“iPod Touch” 和“iPhone”都是苹果公司的拳头产品,前者较便宜现市场价不到2000元左右,后者贵至5000元,价差3000多,功能增加两个,打电话和发短信。

“苹果皮”是河南两兄弟研发的产品“苹果皮520”的简称,是一个可以套在“iPod Touch”上的套。“苹果皮”实质是个“iPod Touch”的外设,即附加设备。但因为“iPod Touch” 外观与“iPhone”相象,套上“苹果皮”后,它既可放音乐、又可打电话发短信,从而具备了“iPhone”的功能,所以有人“戏称”“iPod Touch”“变身”成了“iPhone”。这种说法,从法律上看,并不严谨。

二、具有“iPhone”的功能并不等于制造了“iPhone”

“iPod Touch”+“苹果皮”后,具有了“iPhone”的功能,既可放音乐,又可打电话发短信。但是,具有“iPhone”的功能并不等于制造了“iPhone”这一特定产品。“条条道路通罗马”。不能因为我到了罗马,就一口咬定我就是走了你修的那条路,所以,“iPod Touch”+“苹果皮”不等于制造了“iPhone”。

三、打个比喻:“普通铅笔”和“橡胶铅笔”

假设A公司的产品是“普通铅笔”(木材包裹铅笔芯)和“橡胶铅笔”(橡皮条裹住铅笔芯),前者便宜,但仅可用来写字,后者贵,但既可写字、又可擦掉字。

如果有人通过合法途径买来“普通铅笔”,自己装上“橡皮头套”,制成“带橡皮头的铅笔”,具有了既可写字、又可擦掉字的功能,我们不能说他制造了“橡胶铅笔”。

所以,“普通铅笔”十“橡皮头套”=“带橡皮头的铅笔”

而“带橡皮头的铅笔”≠“橡胶铅笔”。

比喻中的“普通铅笔”就像“iPod Touch”,“橡胶铅笔”就如“iPhone”,而“橡皮头套”就是“苹果皮”。“带橡皮头的铅笔”就如同套上“苹果皮”的“iPod Touch”。

四、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

给“iPod Touch”上加个外设“苹果皮”,并不等于制造了“iPhone”。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五、“苹果皮”制造者既没有制造“iPhone” 也没有制造“iPod Touch”

正如“普通铅笔”十“橡皮头套” ≠“橡胶铅笔”,所以,“iPod Touch”+“苹果皮”≠“iPhone”。具有“iPhone”的功能并不等于制造了“iPhone”这一特定产品。 上一页1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