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鹿原》投资惹争议 投资方与拍摄方“互诉”
发布时间:2019-08-29 18:57:15
净雅公司是知名食品企业,起诉称2007年4月2日,净雅公司与紫金长天公司签订《影片〈白鹿原〉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摄制电影《白鹿原》 。总投资暂定2500万元,其中净雅公司投资1500万元,紫金长天公司出资1000万元。剧组账户资金的使用需由双方制片人共同签字。该电影所有宣传活动双方共同出席,有关影片的所有宣传海报、户外广告等各种媒体双方共同署名。《协议书》签订后,净雅公司按约定履行了300万元的投资义务。2007年,紫金长天公司在媒体宣传及活动中都未通知净雅公司参与也未体现净雅公司出品方身份。后紫金长天公司在未经净雅公司所派制片人签字的情况下,单方任意使用净雅公司所投入的款项。
净雅公司认为紫金长天公司在影片拍摄运作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未体现净雅公司的出品方身份及署名,也未邀请净雅公司参加任何媒体宣传活动,致使净雅公司欲通过该影片推广自身形象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紫金长天公司擅自单方使用投资款且不归还的行为也给净雅公司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净雅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紫金长天公司返还投资款300万元及利息。
紫金长天公司提出反诉称:《协议书》约定紫金长天公司承担40%的投资,净雅公司承担60%的投资,电影拍摄中止是属于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双方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共同分担投资损失。据此紫金长天公司反诉要求驳回净雅公司的起诉,并判令净雅公司按照60%的投资比例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投资损失47万余元。
庭审中紫金长天公司坚称因该电影未正式开机拍摄,所以筹备期内是以紫金长天名义支出,实际是属于紫金长天公司“代替剧组记账”的行为,紫金长天没有花净雅公司的钱。在反诉中紫金长天公司提供了诸多票据来证明损失,对此净雅公司认为“无论是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的费用,与白鹿原直接相关的票据都是紫金长天公司为了拍摄而进行的支出,净雅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就退出了,不应该承担费用。”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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