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演讲与口才》被诉抄袭 知名公关教授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0-05-20 02:44:15
原告诉称:其于1990年至2002年期间,分别编著了《演讲成功之路》、《教师口语训练教程》及《口才与演讲》三本书。2009年10月,原告在被告三处购得由被告一编著、被告二出版的《现代演讲与口才》一书,经比对,发现该书抄袭原告原创著述文字2000余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一、被告二在《法制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庭审中,张教授辩称:原告主张的“自我演讲”部分内容并非原告原创,被告所编著的教材是对现有材料加以整理、改写、部分内容只是作为引例使用,并未损害原告权利,且原告主张侵权的部分只占全书的千分之四点五,大学教材的编写惯例很少加注,被告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辩称:涉案图书有合法来源,原告主张抄袭的部分仅占图书总字数的千分之四点五,被告作为出版社已经严格履行了合法的审查。原告主张的部分内容没有原创性,不存在抄袭问题。王府井书店辩称:其所销售的涉案图书有合法进货来源,且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系作者。根据《教师口语——表达与训练》、《口才与演讲——技能训练》、《教师口语训练教程》三本书的署名及后记说明情况,刘某系三本书籍的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内容享有著作权。被告张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编写的图书中使用与原告相同的表达,未署原告姓名,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充分举证,故应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王府井书店销售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且原告认可被告王府井书店已经停止销售行为,故其不承担责任。
,判决被告张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46元,在《法制日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停止出版《现代演讲与口才》一书。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是上诉。
来源: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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