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侵权者赔偿两万
发布时间:2019-08-12 07:20:15
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00年4月成立后,一直使用“神州数码”商标进行经营,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整合IT服务提供商,并于2004年获准在第9类计算机商品上注册该商标。
原告认为,涉案商标经过多年连续使用,并进行了大量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计算机软件培训服务中使用该商标。虽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计算机商品,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培训服务属于第41类,但在原告商标已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也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侵犯商标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被告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商标2004年才核准注册,且该商标所涉商品使用范围有相当的局限性,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被告与原告的关联公司有合作关系,使用该商标有合法授权,并不侵权。原告主张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主张其获得了商标使用许可,证据不足,应不予采信。原告自使用涉案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因此对原告要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构成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自2009年1月起,,但本案于2008年就已经诉至具有知识产权。,依法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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