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受理卡拉OK版权许可“违约诉讼”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07:23:15
音著协与云南天合称,2008年8月25日,音像协、云南天合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云南大明星签订了三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合同规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在其所属卡拉OK场所使用其管理范围内的《音像作品》;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将版权使用费汇至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定账号”。
同日, 云南天合还和云南大明星就版权使用费的具体收费事宜达成了协议,云南大明星对其所属三家KTV场所2008年度应交版权使用费的数额进行了确认,其中云南大明星所属欢乐园店、大拇指店、楚雄店总金额为358072.68元。
2008年8月29日,云南天合又和云南大明星签了一份《情况说明》,对云南大明星应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数额进行了变更,双方确认云南大明星实际应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总额为332496.06元。
然而,云南大明星仅在2008年9月12日缴纳了4万元,2008年12月1日缴纳了3万元,余款262496.06元虽经云南天合多次催缴,云南大明星一直无理拒付。
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版权使用费262496.06元,逾期交付版权使用费的违约金27224.46元,共计289720.52元。
据悉,这是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开展以来,我国第一例“违约诉讼”。此案正在审理中。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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