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雪莲”商标遭遇“克隆”羊绒公司法院维权
发布时间:2020-11-25 17:05:15
雪莲羊绒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注册商标“雪莲Snowlotus及图(一朵盛开的莲花)”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羊绒衫。同时,“雪莲”也是该公司企业字号的核心组成部分。2006年6月1日,该商标获得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雪莲”牌羊绒衫也多次在各种名牌产品、质量奖等评选活动获奖。因此,“雪莲”二字在羊绒衫市场及相关消费者心中建立起极高知名度,只有看到“雪莲”二字,通常都会联系或者联想到该公司生产的“雪莲”牌羊绒衫。
而亚格威公司生产的羊绒衫所使用的“雪莲伊梦”商标,虽属注册商标,但其实际使用时改变了“雪莲伊梦”商标原有的书写方式,刻意突出“雪莲”、弱化“伊梦”二字,将本来作为整体的“雪莲伊梦”文字进行拆分和区别使用,形成一个不同于注册的“雪莲伊梦”商标的新商标,其显著特征“雪莲”二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外,亚格威公司在涉案侵权商品的标牌上标注:该商标所有人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且在北京等地的销售柜台突出标注“雪莲集团”字样,还与真正的雪莲产品同时登载在同一刊物上。此行为属于利用雪莲羊绒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在先商标“雪莲”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制造混淆与误认,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要求后者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使用含有“雪莲”文字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因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新世纪公司负有审查义务却怠于行使,,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针对雪莲羊绒公司的起诉,亚格威公司称,该公司并没有侵权,其使用“雪莲伊梦”注册商标是经商标权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许可的合法行为;该公司也不存在拆分、区别使用注册商标,突出使用部分文字的行为;此外,包含“雪莲”文字的商标有200余枚,“雪莲”二字只是这些组合商标的一部分,单独使用并不具有显著性及识别性。新世纪公司称,该公司主观上没有销售涉案产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作为市场管理者,该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他们已经责令销售涉案产品的商户停止销售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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