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全聚德名称 全聚德秀水店被指冒牌
发布时间:2019-08-09 11:06:15
全聚德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9月10日,原告发现餐饮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招聘广告,宣称“北京全聚德餐饮有限公司秀水店开业在即”等消息。于是,原告立即致函该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该公司表示并非故意侵权但并未实际停止侵权行为。9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指出餐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
2008年10月,原告发现位于秀水街市场6层所谓的全聚德秀水电已经正式营业,主要经营以烤鸭为主的中式正餐,在秀水街外墙平面广告,餐馆店门口及店内装潢装饰、菜单、餐具、员工工牌均含有全聚德文字或标识,销售经理的名片上更是注明:“北京全聚德秀水店”。在该店就餐付款后,服务员提供了由餐饮公司开立的发票。
全聚德公司表示, 2005年10月,该公司曾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特许其在秀水街大厦六、七层开设全聚德秀水店。2006年8月,该合同解除,同时全聚德与北京恒丰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丰泰餐饮公司)签订合同,许可其使用全聚德的经营资源开设烤鸭店。后恒丰泰餐饮公司承租秀水街大厦六、七层开设“全聚德秀水店”。2008年5月3日,“全聚德秀水店”停业。8月15日,全聚德公司与恒丰泰公司结束了合作关系。此后,全聚德公司没有再授权任何人在秀水街开设与“全聚德”有关的任何性质的“全聚德烤鸭店”。
原告全聚德公司认为,餐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发布招聘广告,并故意在公众中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明显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在全聚德公司《律师函》及公开声明方式明确告知其行为侵权后,餐饮公司仍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进行虚假宣传,且在提供服务中使用全聚德公司的驰名商标以及特有的装饰装潢等,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在与恒丰泰公司合作期间,全聚德公司曾提供微电脑烤鸭炉和烤鸭炉底柜出租用于原合作店制作烤鸭,但合作结束后,并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其所有的使用该烤鸭炉和烤鸭炉底柜,故餐饮公司非法使用该设备,应停止使用并予以返还。
同时,全聚德公司还表示,秀水街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曾与其有过合作,深知“全聚德”品牌的市场价值,并知悉全聚德公司以“全聚德”商标、专有烤鸭技术和全聚德烤鸭店经营模式等为核心的“全聚德经营体系”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模式。秀水街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作为秀水街市场的承办方和房屋所有权人,负有严格管理,审查其市场、房屋内的经营者以及该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正当来源的义务,但秀水街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却提供场所,允许餐饮公司从事侵害全聚德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应与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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