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手机预装《月亮之上》铃声 著作权人维权初胜
发布时间:2021-05-25 19:00:15
孔雀廊公司于2005年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并于同年录制了CD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在该专辑封套上有孔雀廊公司作出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该CD专辑收录的曲目中有歌曲《月亮之上》。
2007年3月7日,孔雀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永乐生活电器购得夏新M680手机一部。同年4月24日,又在国美电器购得夏新M300手机一部。上述两款手机中均预装有歌曲《月亮之上》作为手机铃声。孔雀廊公司遂向一中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夏新公司则辩称,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咨询过授权许可使用歌曲《月亮之上》的事宜,但工作人员告知该歌曲存在著作权纠纷,故未收入曲库。因此原告主张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依据尚不明确,《月亮之上》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可以定义为作品具有争议。本案应在另案纠纷解决后再予以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上述两款移动电话机均由夏新公司生产,开机后依次点击“功能表→影音休闲→MP3播放器→列表”后出现歌曲《月亮之上》的名称,点击“播放”后即演奏该首歌曲前30秒片断。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有案外人对歌曲《月亮之上》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但起诉侵权的内容只占该曲的一小部分,且该部分内容并未包含在上述手机预装歌曲中,故无论该案的审理结果如何,均不会影响本案原告主张侵权作品的独创性。
,原告依法受让取得的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及原告因制作CD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而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夏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生产的移动电话机中预装歌曲《月亮之上》30秒片断,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国美公司、永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销售的系争移动电话机的合法来源,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移动电话机的民事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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