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富翁打架 台湾大富翁诉求商标专用权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11 20:10:15


风行世界的“大富翁”游戏,引发了来自台湾的大宇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状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商标侵权案,大宇公司要求盛大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4万余元。9月13日下午,这一备受关注的“大富翁”案宣判,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大富翁”诞生

“大富翁”游戏最初出现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正值美国陷于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衰退期间,由失业的美国人Charles Darrow设计了一款叫“Monopoly”的游戏,就是一款以掷骰子点数下棋、以假钱进行模拟房地产交易的游戏,让陷于逆境的人能够在纸上买地建屋起酒店,过一把大富翁的瘾,逃避贫苦的现实生活。这款游戏问世后立即成为美国最畅销的游戏并流传全世界,至今全世界大约卖出了2亿套,曾经玩过该游戏的人数超过6亿。

“盛大富翁”=“盛大+富翁”还是“盛+大富翁”?

2006年12月7日,,2005年3月21日,其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200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盛大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与原告的“大富翁”电子游戏属同一服务项目,且“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盛大富翁”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因此盛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盛大公司辩称,“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大富翁”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告有权正当使用。被告的游戏名称“盛大富翁”系由被告的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合理使用,且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被告的游戏名称“盛大富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被告对各自的主张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

争议一:“大富翁”是商品通用名称?

被告盛大认为,大富翁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不存在侵权,并提供了37份证据证明了“大富翁”的诞生和流传。

原告大宇公司认为,既然自己已经经过了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专用权,那就足以证明原告取得了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棋牌类游戏应是上世纪的事,而电子计算机游戏是上世纪80年代后才出现的,其棋牌类游戏和网络游戏属于不同类别。

争议二:“盛大富翁”与“大富翁”注册商标是否近似?

原告大宇公司认为,商标“大富翁”中的“大”是形容词,修饰“富翁”两个字,被告的“盛大富翁”中“盛”和“大”含有同样的意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被告盛大认为,“盛大”标志在中国网民中有强烈视觉冲击和印象,消费者均会将“盛大富翁”理解成“盛大”+“富翁”,而不会读成“盛+大富翁”。

:“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

,原告的商标是三个繁体“大富翁”文字,被告的标识既有图形又有文字,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且被告的标识使用于被告的网站,被告的字号是“盛大”,“富翁”是个通用词汇,故进入被告网站的相关公众对“盛大富翁”认读并理解为“盛大+富翁”的可能性会很大。

,从“大富翁”的字面含义、原告的使用方式、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看,尽管原告注册的是41类服务商标,由于“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故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在表示一类“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的名称时的正当使用。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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