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标准用知识产权合作推动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08-28 05:11:15


日前,在韩国举行的2011年亚洲家庭网络标准委员会会议上,来自中国的3C协同互联技术标准——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IGRS,简称闪联)标准,与来自韩国、日本的相关标准组织、企业一起,就智能用电合作等热点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这已经不是闪联第一次走出国门了。作为标准制定组织,闪联产业联盟在大力推广国际标准与产业化的同时,与众多国际组织联盟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与合作。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联盟,闪联标准在与其他标准开展合作时,知识产权保护更具优势。在国内,“标准制定与产业化并重”是闪联非常鲜明的特色,依托联盟的角色,闪联的产业化进程同样不受知识产权的掣肘,干得风风火火。

近年来,以闪联、TD(我国3G标准)产业联盟、DVB(数字电视广播)联盟为代表的产业联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在标准的知识产权处理方面,联盟标准也拥有自身固有的特点和优势。

与其竞争不如合作

受到DVD产业因专利费而不堪重负的影响,闪联在成立之初,就意识到了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制定了严格的知识产权政策。通过分析,专家组认为,从开放性的角度来看,很多企业拥有非常好的技术积累和专利基础,而联盟标准的一个重要创新在于支持技术创新。与其竞争不如合作。

有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和现实企业的需求,闪联调整了最初的知识产权政策,采用通行的缺省许可原则,在会员提供标准提案时,给予会员选择的清单,包括合理无歧视且免费许可、专利池、合理无歧视及不许可4种选择,而“不许可”则仅限于恶意放入专利的标准提案。

2005年年底,成立才两年的闪联就通过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更进一步的是,闪联后来还将“闪联”申请为商标,成为联盟的一个品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闪联还在积极建设自己的专利池,来保护整个闪联的专利。

专家指出,根据标准的形成过程,可以将标准分为两类:一是法定标准,指那些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法定程序确定、建立、公告并管理的标准,如我国的国家标准。二是事实标准,指那些没有经过批准,仅通过企业的“私有协议”或多个企业的“联合声明”方式使产业界接受自己的技术而形成的标准。

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个企业形成的产品标准,比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这类标准也被统称为“WinTel标准”。另一类则是实力相当的企业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对外发布专利联合许可声明,也就是企业联盟事实标准。

“相对于WinTel标准,联盟标准的优势是产业内的一些企业聚集在一起做标准,首先会考虑投入产出,会考虑技术或者标准的产业化道路。而联盟企业集体创新的方式,也比企业单个地做技术创新更好,一旦技术成熟,推广起来较快。这样的合作基础也使得标准中专利的解决能很好地朝着彼此合作的方向去发展,而不是剑拔弩张的竞争态势。”丁路宁说。

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公共事业部部门主管史少华认为,企业联盟制定标准,比较容易达成交叉协议,联盟内部自然很容易达成一致,共同推行标准和互利互惠的知识产权授权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大家结成联盟时有一个契约(联盟章程),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比较容易在联盟内部得到贯彻,有利于标准的制定和产业化。

吹皱产业化一池春水

在我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专项“标准化共性技术方法研究及标准研制”课题里,就专门有一个“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关键问题”的研究。在这一研究成果中,课题组认为,我国应引导企业在自主研发形成创新成果的基础上,组建企业联盟,充分利用联盟标准的特点和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联盟的发展,积极培育具有自主创新成果的联盟标准。

该课题组还提出了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标准产业化进程的建议,认为应该深化标准化体制改革,打造以标准和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完善与标准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我国重点领域和优势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产业化进程。

一般来说,构建自己的专利池,是联盟标准常见做法。“这是一种比较容易,也是比较有效的方式。对于联盟标准来说,可以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或者请一个中介机构,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介入、参与,去和那些专利人协商、谈判。”史少华说。

丁路宁的体会是,联盟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对内是互相分享,对外则是相互授权。一旦联盟遭到标准的专利陷阱或者攻击,联盟这种抱团的形式,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记者 徐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