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0 17:25:15


  毒品犯罪是怎样量刑的?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

  (一)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纪要》通过政策把握、量刑原则以及具体情形三个层面来明确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1、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依据,突出打击重点。

  《纪要》明确规定,对于两类毒品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其中,一类是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

  2、遵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纪要》没有就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进行统一规定,而是要求各地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死刑数量标准。所以仅规定对涉毒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本地禁毒形势等因素。,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3、《纪要》中规定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五种情况

  (1)具有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卖毒品,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以上5种情形是《纪要》坚持对毒品犯罪实行“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了不同类型,。其中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等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可以不受毒品数量大的限制,只要情节严重,;利用和教唆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累犯情节以及毒品再犯情节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只要达到毒品死刑数量标准,;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情节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只要达到毒品死刑数量标准,。

  4、《纪要》中规定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九种情况

  《纪要》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毒品犯罪达到适用死刑数量标准,。具体如下,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二)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问题

  《纪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予以区别对待(新增内容):

  1、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

  2、对系受人指使、雇佣,只是为了赚取少量的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由于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如果不能证明其受人指使、雇佣的,在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时,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3、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贩卖毒品,而只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有别于受人指使、雇佣的单纯运输毒品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运输毒品罪如何量刑,存在不同做法:一类是在量刑的数量标准上,将运输毒品罪的处刑数量标准把握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的2倍或者3倍;另一类是比另外三种毒品犯罪的数量标准多出100克左右。《纪要》根据情节轻重和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进一步明确规定区分不同类型予以区别对待。即将运输毒品分为“首要分子、毒枭、职业毒贩、毒品犯罪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拒捕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佣且初次运输毒品”、“不能证明受人指使、雇佣且初次运输毒品”三种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