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19-08-28 23:33:15


  “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建设创新型四川的重要举措,对全省专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今天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黄峰作如上表述。

  

  黄峰介绍,《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7年颁布,于2001年作了第一次修订。此次常委会初次审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严格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注意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衔接,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促进与发明创造激励机制,加大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力求使专利促进与保护有关规定符合四川实际。

  

  对应上位法的修订

  

  新修订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促进、专利行政保护和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规定。如将假冒他人专利违法行为与冒充专利违法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提高了行政处罚额度,细化完善了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等。

  

  《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现行规定,对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文作了相应修改。

  

  加大专利促进力度

  

  调整了专利资助资金适用范围。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六条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相应调整,增加了资助专利技术实施、。

  

  增加了专利促进的优惠、扶持措施。一是依法对专利研发、转让给予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引进、购买、申办专利技术、产品、设备等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按照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和折旧、摊销处理;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鼓励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在专利实施、技术转让等过程中的涉税事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鼓励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三是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按照《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川财采[2008]39号)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份的立法成果,《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四是设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破格条件。《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依据之一。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省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五是细化企业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按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被授予专利权、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专利转让、、专利入股转化中,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相应比例的报酬。还规定:国有企业对发明创造的奖励及报酬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

  

  六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专利产业的投入。《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与金融服务。特别是鼓励以专利权质押方式提供融资支持。”

  

  加强展会专利保护

  

  《修订草案》在《条例》原有专利行政保护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实际新增加了展会专利保护的内容。《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252号令)规定要做好展会专利权的保护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侵权行为

  

  《修订草案》总结了四川省展会专利保护经验和成果,在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展会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展会参展方的专利保护职责以及展会中发生侵犯、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建立专利转化应用激励机制

  

  针对我国专利技术与市场结合的紧密度不够,转化实施率偏低的情况,国家设立了中国专利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评定,对加强专利的促进、运用和保护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目前,北京、天津、广东、浙江、江苏、湖南、河南、福建、江西、重庆、贵州等省(市)在专利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专利转化应用激励机制的相关条款。

  

  《修订草案》借鉴有关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四川省实际,并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第七条规定:“建立专利转化应用激励机制,促进专利技术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