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带来了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04 20:53:15
本报记者 叶 飞 陈 璐
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落下帷幕。来自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共202个代表团的721名代表,经过7天的讨论、磋商后,正式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这个经历近20年谈判终于修成正果的条约,将对业界产生深远影响。
补充三大国际条约
记者通读《北京条约》后了解到,条约共30条,包括“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国民待遇”“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权利的转让”等内容。
《北京条约》首次向已经经过表演者同意、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上的表演提供保护,有助于避免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被未经许可地使用,维护表演者的利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指出,《北京条约》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而是对两者都提供保护,这对此前缔结的涉及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三大国际条约,即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是有益的补充——这三大条约虽然都对视听表演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均不全面。如《罗马公约》并未对表演者设定专有性质的权利,给予的保护仅限于表演者同意录音录像;WPPT虽为表演者设定了专有权,但仅给予录音制品的表演者,未涉及音像制品表演者。
表演者的权利更多了
具体来看,《北京条约》对录制音像节目的表演者权利进行了更多的保护,并将这种权利保护延展至互联网以及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保护期也延长到50年。如条约第5条规定,在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及“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亡后应继续保留”;第7条中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的情况”。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在条约中,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已经不限于表演之中,除了现场表演即“活表演”,还包括录制以后、以机械或装备再现表演的环节。《北京条约》中,关于“出租权”的规定令表演者也开始享有出租权。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出租作品的收益要分给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录制者,没有表演者的份儿。现在,表演者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出租,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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