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过期胰岛素案一审判决两医院赔偿近20万
发布时间:2019-08-04 15:35:15
安徽法制报曾连续关注予以报道的利辛县一起因过期胰岛素引发的医患纠纷,经过历时8年之久的反复鉴定、诉讼,被告利辛县人民医院、利辛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患者高怀英(已死亡)继承人近20万元。
,利辛县居民高怀英1999年5月因病入住利辛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该院没有胰岛素,高怀英丈夫金振远持处方到红十字医院(现更名利辛县第二人民医院)外购。高怀英因使用了过期胰岛素,病情不见好转。此后数年治疗时断时续,纠纷一直在进行。2005年5月12日,高怀英病死在利辛县人民医院。
,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其医护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用药前的查对义务,多次给患者注射过期胰岛素,导致高怀英血糖不能及时降低,疾病未能得到及时治疗,且事后故意修改病历,具有过错,应对由此给高怀英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二人民医院辩称其没有出售不合格药品,并否认过期胰岛素是自己出售的药品,但在原告提供了药费发票,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02年3月27日,高怀英再次住进利辛县人民医院直至死亡。人民医院认为高怀英抢占病房,双方没有形成医疗合同服务关系,高的死亡和医院没有关系。但原告当庭出示了该院的会诊单、输液卡、病危通知书等证据,医患关系,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种种,.21元;第二人民医院赔偿8292.29元。(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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