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债

发布时间:2019-08-27 03:30:15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现代大陆法国家基本上继受了罗马法中债的概念和分类体系,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有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统称为债法或债权法、债务关系法。我国现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债的概念,不同于我国固有法中与责字相通的债的概念和欠债还钱中的债的含义,而是借鉴了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中采纳的债的概念,它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 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人。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

  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这就是说,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第三,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就是说,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并非一种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在债务人未得以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利益未得以实现,而债权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当然,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实际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有权支配这些已交付的财产。然而,在此情况下,债的关系已经消灭,债权已转化为物权,所以,当事人设立债权,都旨在现实地取得和支配一定的财产,或使债权转化为物权。

  除了上述特征以外,债还具有债权人之间的平等性、债的设定的任意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