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8 02:11: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7号)
,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现予以公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局 长 王景川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 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 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