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或使用人违法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06 22:44:15
特 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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