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29 11:28:15
以下行为属于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侵犯特殊标志的,不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侵犯特殊标志的,不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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