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时间延长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6 17:23:15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整体中重要的一部分,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那么拘传的时间延长生效需要哪些条件方可适用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拘传时间延长的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拘传时间延长的适用条件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二、拘传的主要程序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三、拘传的适用对象

  在刑事案件中,拘传的适用对象只有两个,一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二是被告人。

  这就说明有两种情况是不得拘传的:

  1、讯问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就可以,不用再拘传。

  2、拘传只适用犯罪嫌疑恩、被告人,其他当事人不适用,譬如证人、行为人家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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