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2 17: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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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陪产各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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