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9-08-06 08:06:15
本文分析雇工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对雇工与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赔偿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为需要提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者提供指南。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体制结构调整实施多年以后的今天,雇工行为的发生已经越来越频繁,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此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也越来越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雇工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概念
、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主体,系非用人单位,而事实上其与雇工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雇工受雇主的雇请而为雇主做工,雇主给雇工支付劳动报酬及工资(俗称“工钱”)的一种雇佣形式。
在形式上,雇工同样存在着订立书面合同的雇佣关系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雇佣关系。
(二)性质
从字义上看,“雇”即出钱让人给自己做事。雇工,顾名思义,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雇主与雇工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是雇主与雇工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这种关系的前提是双方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
(三)特征
1、雇主与雇工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雇工受雇主的雇请而为雇主做工,雇主给雇工支付劳动报酬。
2、雇工一般都是短期行为,时间上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为期限。
3、雇工因其短期性、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大多为口头协议。
二、雇佣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1、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在审判实践中,雇佣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的程序;而雇佣关系是受民法调整,产生纠纷时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付给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对雇员的支配权,雇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①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从雇主关系发展而来,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雇主主体不同,前者为用人单位,后者为非用人单位,从逻辑上讲,二者是矛盾关系中两个不相容的概念,二者的外延相加刚好穷尽了雇佣关系的全部外延。②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在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做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性。③在劳动关系中,强调用人单位须具有用工权。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法调整范围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该条规定,以上五种组织系具有用工权的用人单位。除此之外,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关系即为雇佣关系。对用工主体的审查,只需审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否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如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就是具有劳动用工权的主体。所引发的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使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则属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直接受理。④隶属性程度亦有区别。劳动关系中隶属性较为具体,劳动合同一般均规定:劳动者的服务年限、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保护、劳保待遇等。而雇佣关系中,雇员按雇主意志行事,获取报酬,隶属性规定的并不具体,雇佣关系强调雇主对劳务的所有和雇工的支配,很少涉及劳动保护、劳保待遇等,雇工几无权利可言。从这点看,雇佣关系是较为原始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必将被劳动关系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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