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20-05-14 10:14:15
随着六安道路交通枢纽地位的确立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具体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又比较复杂,,普遍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此,,制定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前,该《意见》已经市中院审判。
据了解,《意见》着重从责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以统一相关司法尺度。对于因城镇建设等原因,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失地农民,《意见》规定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对于当前较为普遍的农村居民在城镇“陪读”现象,《意见》规定除陪读者在城镇具有较为固定的收入来源一年以上的,一般仍按农村居民对待。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裁量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意见》规定受害人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的,除该损伤对受害人特殊重大的不利影响及侵权行为存在特别恶劣情节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支持受害人要求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确需赔付的,一般不超过5000元;受害人所受损伤构成伤残的,应当依据具体的伤残等级及侵权人所负事故责任等因素,按“5000×(11-伤残等级数)×赔偿责任系数”的方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一级伤残的计算方法确定数额,可酌情适度提高,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于多人因同一交通事故伤亡,各赔偿权利人应得的赔偿总额高于责任保险限额的,《意见》规定应按各赔偿权利人应得的赔偿数额与赔偿总额的比例,在保险限额内对各赔偿权利人应得的保险金进行分配。
除上述内容外,《意见》还针对出租、出借机动车肇事,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肇事等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各种具体情况下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的确定,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时伤残赔偿金的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具体计算,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与免除,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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