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1-03-24 20:28:15


一起交通事故夺去了年仅26岁的安徽小伙的生命,其亲属一并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但保险公司认定车险为商业保险,不是强制险,不应由其直接进行赔偿。

  昨天下午,,判令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死者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2日6点多,被告朱X驾驶被告陈X所有的全挂货车,在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开时,同向刮擦周X因故障停在路上的重型货车,造成周死亡;随同周X押车的周X付也受伤。

  后经交警认定,由朱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朱X系被告陈X雇佣的司机,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05年6月7日向另一名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7日到今年6月6日。

  为此,原告罗X及其子女和周X付夫妻俩于今年1月将肇事司机朱X、车主陈X及其投保的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

  被告XX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主的保险合同是依据《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合同,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的条款;同时,XX市分公司认为,,安徽省现在也没有强制保险的地方性规定,保险车辆均按《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因此,分公司认为直接判决其赔偿,剥夺了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利。

,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商业保险,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责任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责任保险并不相互排斥。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商业保险也可以是强制责任保险,。同时,鉴于朱X是被告陈X雇佣的司机,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了,作为雇主的被告陈应当代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由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赔偿罗X等五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5684元中的16万元,余款4万余元由陈X负责赔偿,并由陈X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证据不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