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诉X房屋产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抗诉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01:35:15


  赵A与赵B系同胞兄弟,家住甘肃省礼县XX镇。1950年祖辈分家时约定:赵A继承其二祖父赵X玉的八间半瓦房,赵B继承其父赵X鸣的四间瓦房。1952年赵B因犯罪被判5年,去新疆服刑。1957年刑满后,留劳改农场就业。期间,赵X玉夫妇、赵X鸣夫妇、赵B前妻先后去世。赵A为殡葬故人,在无法告知赵B的情况下,将赵X鸣遗产四间瓦房和赵X玉遗产四间半瓦房拆卖给他人偿还债务,院内尚剩赵X玉所遗四间南瓦房由赵A自住。1969年,赵B携后妻及子女返回礼县后,弟兄两家各住南房两间。1988年,

  赵B提出划院另居,赵A未同意。1989年4月8日,礼县人民政府进行房屋登记时,赵A将四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此引起双方互殴,造成赵A、赵A之妻、赵B之子赵X平三人受伤。为化解矛盾,村委会报请礼县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12月给赵B另批一处宅基地。1991年6月19日,,要求对房屋确权。

:赵B、赵A诉争的四间房屋系祖遗产,双方各住二间,已时达二十多年,已成事实,赵A所领四房屋的产权所有证应认为无效;原被告双方相互辱骂,引起打架,造成人身损伤,属违法行为,双方均应具结悔过,并相互赔偿医药费。继承法》第八条、,该院以〔1991〕礼法民判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礼县XX镇三条街院内四间南瓦房,西头二间归赵B所有,东头二间归赵A所有,相连一根中檩及隔墙属双方共有,任何一方先拆建房时,须将其

  留给对方;二、赵B赔偿赵A医疗费289.05元;赵A赔偿赵B之子赵X平医药费33.79元,折抵后,赵B付赵A人民币255.26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A不服,。

:,适用法律正确。,以〔1992〕陇法民上字第1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赵A不服,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陇南分院申诉。陇南分院审查认为申诉有理,提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同意陇南分院抗诉意见。,理由如下:

  一、终审判决将二间房屋的所有权判归赵B所有适用法律错误。礼县XX镇三条街10号院内的四间房屋(包括赵B现住的二间)是赵A继承赵X玉的财产,其所有权属赵A所有,礼县人民政府亦给赵A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1969年,赵B携妻女自新疆返回礼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