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获赔难 法官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9-08-27 04:58:15


2009年10月14日,调解了一起雇员诉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刘X乐呵呵地跟承办法官说,“达成调解真是很划算,既让我们不伤和气,又省了一半诉讼费,真是省钱又省心。”

  被告稂X私人办了一个青砖瓦窑场,并雇请原告刘X做工。在2009年2月24日傍晚,原告刘X快收工时,被告的妻子要原告从窑口取下电灯。原告在取电灯时,因电线漏电,原告被电击倒在地,导致原告的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安福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494元,并在骨头内安装了内固定物,一年后才能取出。2009年3月19日,原告的骨伤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为九级伤残,拆除骨折内固定物继续治疗费在400元以内。出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拒绝支付,、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3536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知该案事实比较简单,承办法官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在开庭当天,法官并没有急着开庭,而是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分别采取了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梳理说服,但双方当事人在医药费等费用的承担上还是固执己见。承办法官就决定开庭,开完庭后,法官并没有放弃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仍对当事人进行大量说理释明,双方当事人最终为法官的真诚、细心所感动,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稂X赔偿原告刘X医疗费、取出内固定物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0元,扣除被告之前支付的1000元,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14000元。

  这起雇员受伤诉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成功调解,。

  责任编辑: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