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赔偿额新高的农民工交通死亡案
发布时间:2019-08-08 23:08:15
交通事故中,若有农民死亡,:按农民户口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赔偿金,由此经常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非议。日前,,彻底颠覆了这一惯例:4名在上海打工途径无锡时遭遇车祸死亡的安徽民工,,最终这4名农民工每人获赔从54万元至60万元不等,不仅实现“同命同价”的司法公平,还创下全国农民工个人交通死亡赔偿额的新高。
2008年1月13日晚,在上海打工的周x和儿子搭乘同在上海打工的老乡张x的轿车回安徽老家过年。同车的还有张x和黄x两人。当晚10时10分,当车子开到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锡澄运河大桥”(桥面结冰)桥头时,发生了六车连环相撞的大事故。周x、张x、张x、黄x4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在无锡,4名农民工家属聘请律师,。律师把所有与这起事故有关的,包括其他车辆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在内的15个单位和个人,全部作为被告,共索赔256万元。按什么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成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虽然4名农民工户籍在安徽农村,但都在上海市区打工,应按上海市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每人死亡赔偿金应为47.246万元。
对此,。该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说,2003年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原则规定,;,可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共计20年。此后,江苏省高院出台一个配套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如果在某个城市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其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可按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承办法官张建华说,这4名农民工都在上海市区打工,从事非农工作,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
最终,,被告方赔偿4名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和费用总计230余万元,每家获赔从54万元至60万元不等。按国内绝大部分地方的判决,,每个受害人家属即使按对方全责索赔,赔偿额也不过七八万元,两者之间相差七八倍。正因此,江苏省高院的有关专家表示,此案改变了“同命不同价”的“惯例”,具有很强的司法意义。
2008年1月13日晚,在上海打工的周x和儿子搭乘同在上海打工的老乡张x的轿车回安徽老家过年。同车的还有张x和黄x两人。当晚10时10分,当车子开到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锡澄运河大桥”(桥面结冰)桥头时,发生了六车连环相撞的大事故。周x、张x、张x、黄x4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在无锡,4名农民工家属聘请律师,。律师把所有与这起事故有关的,包括其他车辆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在内的15个单位和个人,全部作为被告,共索赔256万元。按什么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成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虽然4名农民工户籍在安徽农村,但都在上海市区打工,应按上海市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每人死亡赔偿金应为47.246万元。
对此,。该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说,2003年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原则规定,;,可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共计20年。此后,江苏省高院出台一个配套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如果在某个城市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其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可按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承办法官张建华说,这4名农民工都在上海市区打工,从事非农工作,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
最终,,被告方赔偿4名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和费用总计230余万元,每家获赔从54万元至60万元不等。按国内绝大部分地方的判决,,每个受害人家属即使按对方全责索赔,赔偿额也不过七八万元,两者之间相差七八倍。正因此,江苏省高院的有关专家表示,此案改变了“同命不同价”的“惯例”,具有很强的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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