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造成损害,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19-08-25 23:29:15
案 情
赵某于2008年5月在商场购买了一套家用电器,获赠一台燃气灶。一个月后,该燃气灶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赵某脸部大面积灼伤。经质检部门鉴定,该赠品燃气灶为不合格产品。因与商场索赔未果,。
判 决
庭审时,商场辩称,商场对消费者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商场不承担责任。但是最后,原告赵某各项损失7000元。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场对其赠品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商场以燃气灶是赠品而非售卖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商场的此一法律观点,混淆了赠品本身的瑕疵与该瑕疵造成损害的区别,赠品本身有瑕疵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该赠品质量不合格绝不是法律概念中的瑕疵。赠品爆炸致人损害的,赠与人应该承担责任。显然,商场对该条款的理解违背了立法者本意。其次,商场的“赠与”行为本质上是有偿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无偿的。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商业赠与,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并且在支付对价符合一定的标准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可见,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附赠行为究其实质仍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因此,商场主张以此法律依据作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在本案中,商场既存在违约行为,也存在侵权行为。学理上称为“加害给付”。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同一法律行为,侵害了赵某的两项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赵某的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即赵某可以主张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基于案件诉讼效率以及为受害人提供最佳保护的考虑,应主张商场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在于:第一,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本案中的主要损失并不在于此,而且违约赔偿额度并不明确。第二,违约责任赔偿项目不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赵某面部大面积受伤,精神损失应为重要赔偿款项。
民事法律的精神在于诚实信用,商家的赠品亦商品,赠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当然不能免。,是对于商家诚信的矫正,是对市场经济的法制保障,是对社会和谐的有力维护。
提示: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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