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在校被同学伤害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9-08-28 04:40:15


  正文: 案情简介:郑州某小学学生小园,在校课见期间被同校同学小龙从后面将其推倒,致使小园牙齿磕掉3颗,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小园作为原告将小龙和其父母起诉.

  针对此案,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黎园兴的委托,指派李老铁律师参加诉讼,律师介入后,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参加了庭审活动,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律采纳:

  一、原告提交被告杜炫隆的检查、郑州市第四中学及该校学生的证明,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2008年11月19日下午第三节下课课间,原告黎园兴在与同班同学程志浩玩耍过程中,在黎园兴爬在程志浩背上,身体处于凌空状态的情况下,这时非同班同学(初一一班)杜炫隆从原告背后猛推原告身体,致使原告脸部与地面接触,三颗门牙被磕断。

  二、在这一事件中,原告黎园兴不存在任何过错,完全是由于被告杜炫隆过错造成的,杜炫隆及其父母应当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原告的要求合法合理,。

  1、医疗费220.9元,有医院出具的发票为证。

  2、后继治疗费29250元,原告是依据同一鉴定所的评估意见书为依据,其具体数字的由来是(1)18岁前的修复费用2250元。依据 “《意见书》第2项18岁前的修复费用:可行树脂充填修复,如若脱落,可再次修复,费用约120-150元/颗、次”和“2009年6月24日郑州市口腔医院病历本病史录一页治疗计划显示1+充填,出现脱落,重新修复的内容”可以说明原告在2008年11月20日所治疗牙齿用树脂填充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出现脱落,可以认定树脂牙需要每年修复,每次修复的费用根据《意见书》为150元/颗、次。

  150元乘以3颗乘以5年为2250元。

  (2)18岁以后修复费用为27000元。依据“《意见书》第3项18岁以后修复费用为:18岁以后,建议行全瓷修复,费用约2500¬—4500元/颗。由于烤瓷牙的使用寿命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各种外力、使用不当等,无法判断烤瓷牙的具体使用寿命”。可以说明两点问题,一、原告牙齿行全瓷修复需等到5年以后,5年以后的物价与现在的物价会在一定程度上增长,故我们以4500元/颗索要修复费用;二、烤瓷牙的使用寿命并不是终身的,故我们按2次计算。

  4500元乘以3颗乘以2次为27000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的伤情虽未评上残疾,但牙齿是人体中的器官,磕掉的牙齿是切牙,起到切断食物的作用,现在原告未满18岁,要用树脂牙,根据医生的意见“勿用前牙咬物,避免过冷过热食物,认真刷牙”的建议,原告现在外表看是有门牙的存在,但中看不中用,这将在原告用餐过程中给原告造成多大的困难,这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且树脂牙质量不稳定,需要每年修复,修复一次需张嘴几个小时让医生处理,这个过程将给原告带来多大的痛苦。现在的树脂牙易变色,在原告笑的过程中,露出不健康的牙齿也会给原告幼小的心灵上增加负担。这些痛苦不是10000元所能弥补的。

  综上理由,。

  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老铁

  20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