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怀胎,幼婴脐带绕颈致死

发布时间:2020-09-16 06:02:15


案情:

王女士初为人母,自怀孕起即至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07年2月15日,王女士的B超提示胎儿脐带绕颈。2月底,王女士因身体原因入住该院妇产科。在一系列治疗检查后,3月15日下午三点,王女士自娩一女性死胎,形态正常,脐带绕颈一圈。十月怀胎却要这样面对骨肉的别离,悲痛欲绝,2007年8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王女士认为在自己预产期已过,被检查发现胎盘有老化现象而该院住院待产期间,医院明知有高危因素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胎儿死亡的后果,要求医院给与相应赔偿,经医院申请,,鉴定书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女士之胎儿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法庭上,院方表示应负事故诉主要责任,但由于对方在生产时自身存在高危因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同意按60%的责任赔偿合理的损失。2005年9月1日,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8万元。

案情分析:

一、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本起事故经医学会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女士之胎儿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关于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本起事故造成死胎,使王女士十月怀胎欲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对心灵造成的创伤是显而易见的,故对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