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身损害案例看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4-18 15:31:15


  申诉人:唐x利

  被诉人: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申诉人唐x利到被诉人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5月22日唐x利驾驶xx公司所有的汽车送往山西,行至209国道灵保市寺沟乡孟家沟村弯道处,由于刹车失灵,车辆翻到10余丈深沟处,致使唐x利左前臂、右小腿受伤,经医院治疗,左前臂进行了截肢手术。当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xx公司支付,其中26000元由唐x利父亲向xx公司打借条借支。唐x利后来又开支了3300多元医疗费(部分收据不是正式发票)。

  该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认定,唐x利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7年3月28日,在代理人杨x成的帮助下,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唐x利所受伤害为工伤,2007年9月4日和11月8日,经十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伤残、可配置辅助器具(假肢)、无护理级别。

  工伤认定和鉴定后,唐x利及其代理人杨x成找到xx公司协商解决,xx公司以对工伤认定不服要行政复议为由,拒绝调解,唐x利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唐x利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补缴唐x利2004年2月至2007年9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3、支付各项工伤待遇558479.37元;4、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2006年1至5月工资7500元;5、xx公司承担仲裁费。

  xx公司认为:

  1、唐x利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唐x利没有证据证明xx公司安排唐x利驾驶汽车到山西;

  3、xx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工伤认定决定目前还没有生效,劳动仲裁委员会暂时不能开庭处理此案;

  4、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唐x利工资也没有1500元,工伤待遇标准也不能按照1500元计算。

  5、唐x利驾驶xx公司车辆发生自己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xx公司价值20多万元的车辆全部报废,xx公司没有要求唐x利赔偿,反而还要花几万元给唐x利治疗。如果另外还要求赔偿唐x利50多万元的损失,显然不合情理,也是不公平的。

  唐x利代理人杨x成认为: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唐x利所受伤害是工伤。庭审时,xx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工伤认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即使是在复议过程中,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的规定,不影响唐x利现在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