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21:05:15
7月20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大新县电业公司和被告大新县xx制糖有限公司分别被判令赔偿原告梁某的绿济损失44000元和7400元。
2006年3月7日上午,原告梁某与其儿子梁某某驾驶自家货车,到被告大新县xx制糖有限公司厂内的刮渣房附近装运蔗渣,晚10时许,马某在自己驾驶的桂 L-31xxx号货车装满蔗渣后,将车辆开至公司厂区电线杆附近10KV高压线下,该线路所有权人系大新县电业有限公司。由于天气下着小雨,梁某儿子爬到车顶上盖篷布,因在车顶上距高压线过近,造成了放电式感应触电事故,被电击倒在车顶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xx公司支付了原告经济损失 7500元。因原告与被告电业公司及xx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梁某遂起诉。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被告电业公司作为出事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维护者,依据该规定,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厂区作业,应该提供安全的场所,确保人员的安全。但被告xx公司没有在事故线路处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梁某儿子在事故当天白天已进入事故地点,有条件见到高压线,应有足够的认识能力认识到可能发生事故,但梁某儿子在事故前仍然进行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电业公司和被告xx公司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最新资讯
-
08-22 2
-
08-19 0
-
09-13 1
-
04-18 1
-
08-25 0
-
08-0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