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跤玩耍比输赢受伤致残各有责

发布时间:2019-08-12 19:56:15


两村民摔跤比输赢,一人不慎被摔伤,双方因赔偿纠纷而对薄公堂。1月5日,。

47岁的A和同村36岁的B同在一处打工。去年12月6日午饭,在工地上众伴的摄合下,二人扭在一起摔跤,双方打成平手。第二天,二人商定并又摔跤比赛玩耍,第一场B摔赢了,A则讲自己没作好摔跤准备,不能定输赢,提出再打。双方互相抱紧对方的腰间扭摔,结果A被摔在水泥地面上,当场右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用4798.57元。后经法医鉴定,A右小腿骨折,致玖级伤残。由此,,要求被告B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A和被告B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进行摔跤玩耍,应当预见存在人身致伤可能的风险,却多次摔跤比输赢,对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A伤残住院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3088.21元,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