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伤人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26 01:47:15
两户同村老邻居因相邻关系发生矛盾,相互厮打致一方受伤,由此形成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表面看来这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然而在被告上诉后,二审承办法官却屡屡接到揭露内幕的反映信,经过深入调查,案件内情水落石出,正当防卫,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判令侵权人不担责任的案件。
房屋溅水起纠纷
一审:责任分担
魏某与田某系同村的前后房邻居,魏某家的房顶与田某的房屋后墙、后窗相接。2004年6月17日晚6时许,双方因房屋溅水问题发生纠纷。田某之子上房用木棍挑魏某家的房顶,魏某与田某及其家属7人为此发生口角。田某同两个儿媳共同追打魏某,其大儿媳手拿砖头,二儿媳手拿酒瓶,一直追打到魏某开的小卖部内。田某及大儿媳追进小卖部内,田某在小卖部内踹了魏某,魏某将田某的脸打破。厮打中,110巡警赶到现场制止了双方行为。后经诊断,田某伤情为右眼钝挫伤,内眦部皮肤裂伤,头部外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偏重)。田某为此共花去医疗费3100元,鉴定费220元。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田某遂将魏某告上法庭。
,本案起因系田某之子挑被告魏某房顶油毡而引起,并存在田某及其家属追打魏某的情况,故田某负有一定的责任,遂认定魏某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即60%,田某承担次要责任即40%。一审宣判后,魏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市二中院撤销原判,到事发地调查,惩恶扬善,做出保护守法公民的判决。
深入事发地取证
二审:正当防卫
二审审理期间,魏某情绪极不稳定,频频喊冤。庭审中,对于田某受伤时的关键环节,双方各执一词,存在疑点。与此同时,承办该案的宋法官还意外地接到了魏某与田某所在地居委会的一封来信,信中介绍了田某平时在村里恃强凌弱的一贯表现,并将此次事件的细节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此后,,每一封信中都列举了田某在村里的种种恶行及魏某挨欺受气的情况。
宋法官见此情形,意识到案件背后恐有内幕,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今年6月初(即此案开庭一周后),宋法官与合议庭成员赶往案发地调查情况。在一番明察暗访后,法官掌握了有关当事人平日表现的大量信息及事发当日的客观事实,村民们纷纷谴责田某长期欺辱魏某一家及其在村里称霸一方的恶劣行径。由此,法官确认了所收到的数封证明信内容的真实性,并重新对案发当天双方当事人相互厮打致伤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证及综合评议,二中院认为,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田某系邻居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纵观本案产生纠纷和造成损害的过程,双方因房屋溅水问题产生争议,田某之子挑上诉人房顶,首先激化了矛盾。而后田某及其家属多人追打魏某,具有侵害魏某身体健康权的故意,故田某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从查证属实的情况分析,魏某在田某一家多人对其追打的情况下,本身已无能力主动侵害田某,其用手打到田某脸上是为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伤害。我国民法中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即加害人虽然实施了构成损害的行为,但其行为是为了正当防卫,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分析可见,魏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故魏某因正当防卫对田某所造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审以侵权为由判定魏某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据此,二中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孙启明 徐 蕊 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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