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发布时间:2019-08-31 10:06:15
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导读: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于是,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形下,,极可能出现结果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下面笔者结合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谈点看法。
案情:2004年8月12日20时35分郭某驾驶摩托车与丁勇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当日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第5趾近节骨折、右骰状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郭某在医院的最后一次门诊为2005年2月26日。2004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请求判令丁勇等被告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损失计18332元。被告答辩称,郭某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本案在处理中,对郭某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并送达调解终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直没有发出调解终结书,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治疗终结时。郭某进行最后一次门诊时是2005年2月26日,其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由于郭某事发当日即发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明显。,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郭某受伤当日,即2004年8月12日。郭某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主张的2005年2月13日前发生的各项损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评析:下面笔者对以上分歧意见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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