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4:15


  刑事赔偿在一般是出现于刑事案件中,在刑事案件的处罚中,赔偿可以说是一种附加的对被害人做出的补偿罢了。很多人都不知道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赔偿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把。

  一、刑事赔偿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程序

  所谓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在最终解决刑事损害赔偿争议之前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先行处理原则”有着明显的优越性:首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表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为其提供了一个自己改正错误的机会;其次,赔偿义务机关为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熟悉业务,了解案情,先行处理程序简便、迅速,可以给请求权人提供便利、经济的救济;最后,习性处理程序可以消除大部分赔偿争议事项,减少专门机构的工作压力。

  提起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中国,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其目的在于明确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起,请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原因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必须有申请人和代书人的签名。

  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事实。但是,上述错羁、错判的法律事实的确认,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在司法机关对错误的刑事追究没有得到确认和纠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认为是无辜受害者,要求国家予以损害赔偿。

  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⑴申请人是否请求权;⑵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⑶呈送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正确;⑷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请求人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收到申请书后,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不属于赔偿范围内的请求,应当书面通知其不予赔偿,并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书的机关为非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书内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逸遗漏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正;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关于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人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就赔与不赔,赔偿发生和金额作出裁决的方式。其中,协议方式有它的优点,也比较符合中国一贯的立法精神。

  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⑵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⑷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⑸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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