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9 07:42:15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 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 技术进口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