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24 14:20:1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31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35条:(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41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42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予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