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19 20:33:15


  导读: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促使各国的经济交往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今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贸易的主流方向。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了合同的订立细节。合同依然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标准,也是纠纷解决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注重合同的实质要件,其是指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实质上的必要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是双方当事人就货物买卖交易意思表示的一致。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应当注意的是,关于要约的内容,。“公约”规定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但《合同法》中未做此规定。其原因在于,《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很宽,例如,在适用于自动售货机、公共交通服务和公共娱乐服务等合同时,就不应当要求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不过,具体到国际货物买卖,要约通常还是应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其原理在于,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在地域处于由国境阻碍的分隔状态,不便随时了解对方的情况,因此,无论要约是意欲销售货物还是购买货物,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应当有义务择定其相对人亦即受要约人,从而使其订约的相对人在开始时就特定化,以免造成不具交易合理性的一物数售或一款数购的情形。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但是,该公约中并无关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任何规定。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则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不得撤销要约的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