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75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9-08-10 08:00:15
《民法通则》第75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5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相关法规]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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