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擅自切除患者卵巢
发布时间:2019-08-21 09:06:15
法官:医院在非为必要的情形下擅自切除存在过错应赔偿
★事件
1999年1月14日,48岁的女工史素丽因子宫肌瘤到某医院就诊,同年1月16日,医院为她实施“子宫肌瘤切除术”,1月21日出院。史素丽出院两三天感到不适遂至医院询问,得知医院竟在她与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她的双侧卵巢全部切除。此后,她经常出现头痛、头晕、全身出汗,继之发展到声音变化、面部收缩等症状,甚至丧失了性功能,女性第二特征丧失,下半生的生理机能只能靠用药维持。史素丽认为,某医院擅自切除她双侧卵巢,是一种侵犯她身体健康权的行为。对其卵巢的病变未做切片检查,在尚未确诊时就擅自切除,侵犯了她作为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原告主张术前双侧卵巢均存在的证据是被告出具的5次B超检查单,均显示“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此外,原告曾在某市医院做过手术,但并未涉及卵巢,调查的材料为证。
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经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住院手术治疗。术前手术医师向原告说明了手术的风险,原告丈夫同意手术,并在协议书上签名。术中发现原告右侧附件阙如,出现异常改变,左侧附件已属卵巢肿瘤,且癌变趋势较大。根据医疗原则,手术医师认定施行全子宫及左附件切除术,在征得原告丈夫的同意后改变了手术方案。术后第五天的病理切片报告证实,诊断正确,措施妥当。所以,在治疗过程中,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无过错,被告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书、手术记录、医学理论资料等证据。
,原告依据B超检查单认为术前其双侧卵巢均存在,经查,术中实际探查发现原告右侧卵巢阙如,根据医学原理及常规判断标准,实际看到的应比影像显示更为准确,故应认定术中切除的仅是原告左侧卵巢。
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此次术中发现左卵巢囊肿增大,该囊肿属病理性改变,有手术指征。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如B超诊断不准确、家属谈话后未履行签字手续、术后激素替代治疗不及时。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但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鉴于原告存在明显损害,被告在实行有偿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又确有不足之处,为平衡双方利益,被告应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判决被告某医院补偿原告史素丽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
近日,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史素丽住院期间医疗费3710.90元、出院期间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8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93912元、残疾赔偿金46956元、鉴定费5700元,合计153658.90元。并驳回史素丽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双方术前约定的手术仅为“子宫全切术”,并不包含切除卵巢的事项。某医院主张临时变更手术方案时,已告知其丈夫,并征得同意后。,术前签字系医疗常规,是医务工作者的基本常识。因此,院方主张在切除卵巢前已履行了告知和征得同意手续,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院方既没有履行术前签字手续,其举证也不能证实事前经过患者家人同意。故中院对于某医院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某医院主张史素丽卵巢病变系术中发现,可能发生恶变,有必须割除的紧迫性,其观点难以自圆其说。第一,史素丽当时的卵巢病变并不存在危及生命的紧迫危险。第二,某医院在未经充分检查,且未经患者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即擅自做出切除卵巢的决定,是盲目和不负责任的。院方的辩称理由不合常理,。应当认定某医院对于史素丽因卵巢被切除所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中存在史素丽双侧卵巢切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系某医院切除所致,某医院在非为必要的情形下擅自切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慈延年 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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