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2015

发布时间:2020-10-15 03:56:15


  核心内容:广州将于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七章,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内部治理、培育扶持、监督管理等内容,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第十条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三)社会组织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四)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组织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名称出现上述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