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1-17 15:18:15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上述征收和征用在实际执行中有哪些区别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我国法律中,征收与征用的区别是什么?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强制收归国有。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将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强制性地进行使用。

  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

  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征收与征用的相同点:

  征收和征用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二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是依法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