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1-02 16: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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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二、第四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企业工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企业工会必须遵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三、删去第十条。


  四、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二项修改为:“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四项修改为:“依照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