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提供税票
发布时间:2019-08-03 22:19:15
核心内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矩开购销票据行不通了。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批发企业购药应主动索票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到货验收时,应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
税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相一致。企业对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税票及票据,要按规定保存。
违规操作至少罚款五千元
据了解,区食药监局将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进行检查。对继续违规操作的,将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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