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13:55:15


  核心内容:2015年4月16日咸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咸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总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的内容涉及咸阳市房屋征收的决定、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小编整理了最新《咸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咸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需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本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咸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市住建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统一使用“咸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用章”。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