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的修改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10 22:14:15
核心提示:2014年7月17日,。,2014年新版《规范》增加了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卫生监督内容与方法,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作出详细规定。
2014年《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的修改
原《规范》共5章32条,修订后为6章35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规范名称。本次修订将《规范》的名称修改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删除了“日常”二字,原因:一是无论平时还是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均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明确了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重点监督工作内容。
(二)增加的内容。
1.预防接种的监督。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明确了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的内容与方法。
2.生物安全的监督。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作出规定。
3.信息管理。结合信息化技术发展与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实际,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信息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单独列出,有利于工作资料的积累与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利用。
4.明确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和重点监督内容。
5.明确监督结果与管理衔接。为实现监督执法与医政管理的有机衔接,,第三十条要求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6.明确参照执行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办法。
(三)其他。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实际,在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方面增加了监督信息管理的内容;消毒隔离方面更注重对消毒效果的监督;菌(毒)种或者样本生物安全监督方面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为重点。
通知文件:
国卫监督发〔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对指导和规范地方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认真总结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我委组织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2]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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