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无限连带责任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7 07:28:15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合伙人的债务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债务进行全部清偿或是部分清偿。的小编整理了一份无限连带责任的案例,供大家更清楚的了解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限连带责任案例
1、案情介绍
1995年,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同,约定:集资10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万元出资,丙出资4万元,丁系厨师,以其技术折价1万元出资。饭馆的盈亏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开业的头几年,饭馆经营良好。1999年后由于经营等各种问题,生意渐差,开始出现亏损。2000年7月,甲见饭馆亏损较为严重,遂要求退伙,乙、丙、丁纷纷表示同意,并协商仍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盈亏。经结算,饭馆净负债15万元,甲于是承担了2.5万元债务,并向债权人A作了清偿。到2001年5月,饭馆持续亏损至无法继续经营,经再次结算,不但将全部出资赔光,而且负债增加到32万元。此时,丙、丁生活窘迫,仅能维持生计,但丁的女友B有钱,能够代为清偿。乙9岁的儿子名下有35万元存款,系其父乙所存。债权人A找到甲要求偿还,甲以其早已退货为由拒绝偿还;找到乙要求偿还,乙表示愿意偿还自己的份额,其余的应由丙和丁承担。而丙和丁均表示无力清偿。。
2、案情分析
甲、乙、丙、丁四人订立的合同是合伙协议,其开办饭馆的形式是个人合伙。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经营决策一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甲在退伙时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了合伙的债务,故至饭馆无法继续经营时所欠的32万元负债应由乙、丙、丁按照出资份额承担,乙负担12万元,丙负担16万元,丁负担4万元。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可以向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人主张30万元的债权。
但是,债权人A无权要求甲归还全部30万元的债务。:“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甲在2000年7月退伙时已分担了当时的合伙债务,故其对退伙后饭馆的亏损不承担责任,只对退伙前合伙尚未清偿的12.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A无权要求丁的女友B清偿债务,因为B不是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不负有清偿义务。
根据案中的情况,丙、丁都无力清偿,故债权人A可以先要求乙以其子名下的35万元存款清偿全部债务,因为乙虽以儿子名义存款,但实为其自己的财产,应当以其承担债务。当然,乙在全部偿还全部合伙债务后,对于超过自己份额的20万元,有权向丙和丁追偿。
二、无限连带责任的内容
合伙制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行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
也可以这么说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无限连带责任是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则是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比如登记的出资数量限度以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可见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但是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的应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
三、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区别在于
1、有限连带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来承连带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即有多少财产就承担多少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8年无限连带责任的案例的有关内容,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无限连带责任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他与有限连带责任不同,有限连带责任是全部财产中的部分财产。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最新资讯
-
08-10 0
-
08-27 0
-
08-12 0
-
08-07 0
-
08-26 2
-
05-22 0